【轉知】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3條、第5條、第8條修正條文,業經考試院於115年8月26日修正發布一案。
發佈日期 :
2026-09-15
資訊群組 :
人事室
現職公務人員如有旨揭情形,得於115年11月30日以前申請提敘,並溯自旨揭規定修正生效日(115年8月28日)生效;逾限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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