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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學年度推動實驗教育計畫」之國中小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弱勢學生學習資源與輔導資源補助案

發佈日期 : 2026-02-25 資訊群組 : 教務處

主旨: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學年度推動實驗教育計畫」之國中小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弱勢學生學習資源與輔導資源補助案,請貴校、團體或機構轉知符合資格之申請人,並於115年3月20日(星期五)前提出申請,逾期或資料不全者恕不受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推動實驗教育要點規定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114年11月13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45505831號函辦理。
 二、為協助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獲得更多學習與輔導資源,國教署自114學年度起新增國中、國小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弱勢學生之補助經費,補助對象、項目、基準、補助樣態及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補助對象:參與國中、國小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且具下列身分者:
  1、低收入戶學生。
  2、中低收入戶學生。
  3、經鑑輔會鑑定之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生。
  4、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學生。
 (二)補助項目:
  1、依學生實際學習需求,取得實驗教育相關學習資源(學生參與實驗教育相關多元適性、自主學習等課程,或結合專業學習場域或專家教學進行實習活動所需之經常門經費)。
  2、學生輔導法規定以外相關輔導資源(學生參與學生輔導法所定措施以外之專業輔導人員使用,或規劃如藝術治療、心理諮商等各類助人療癒活動所需之經常門經費)。
 (三)補助基準:每學年每生最高新臺幣(以下同)1萬2,000元整,或按實際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月份比例計算。
 (四)補助樣態:本案補助項目為學校或實驗教育機構以外學習資源及學生輔導法規定以外輔導資源,提供例示如下:
  1、可補助樣態之例示:
  (1)特教生所需額外自費的職能治療或物理治療課程。
  (2)助人療育課程、身心舒壓活動或工作坊等。
  (3)因實施輔導或學習所需額外衍生之相關教材、書籍、教具或所需相關學習票券,例如:博物館門票、展覽門票等類此票券。
  2、不可補助樣態之例示:
  (1)一般學校、實驗學校及實驗教育機構辦理之付費活動。
  (2)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短期補習教育開立之單據。
  (3)線上付費教學平台(如:Amazing talker、Tutorabc、Speak等平台)之單據亦屬上開短期補習教育。
  (4)平板、筆電等設備費用。
 (五)注意事項:
  1、本案每人每學年申請1次為限,依申請人實際需求提出申請。
  2、倘申請人獲補助後,於核定補助期間內喪失補助資格,應按實際參與月份之比例計算結餘款,所餘款項視為未執行項目,應予以繳回。
  3、倘申請人違反上開不可補助樣態,其補助費用視為未執行項目,應予以繳回。
 三、有關旨揭計畫之申請、核定、撥款及結案程序,說明如下:
 (一)申請程序:115年3月20日(星期五)前申請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於Google表單(網址:https://docs.google.com/forms/d/e/1FAIpQLSeImvwrcVOhrafeEd2HlwOM3wQVzDypJ50-OIUByvX1-Ah03w/viewform?usp=header)提出申請。
 (二)核定程序:本局依申請人之申請資料進行審核,並於115年3月31日(星期二)前於本市教育創新實驗室網站(網址:https://ei.ntpc.edu.tw/)核定結果。
 (三)撥款程序:本局於115年4月17日(星期五)前,依核定結果撥款至本市教育創新實驗中心(承辦學校:新北市蘆洲區鷺江國民小學),由本市教育創新實驗中心逕轉撥各申請人。
 (四)結案程序:申請人於115年7月31日(星期五)前,將結案報告電子檔上傳至Google表單(網址:https://docs.google.com/forms/d/e/1FAIpQLSfZOgkMoiJOmNIVDAApcr7cV683-9QwgzN1h3epRMRt4Ir5lA/viewform?usp=header)內,倘有違反不可補助樣態或未於期限內繳交結案報告之情事,將追回補助經費。
 四、檢附本案申請書及結案報告書(範例格式)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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